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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0-7-21  作者/编辑:admin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中就培函[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提高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能力,推动劳动保障协理员专业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我中心于2010年继续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对象
    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
    二、鉴定等级
    劳动保障协理员共设两个等级鉴定: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三、申报条件
    (一)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力)。
    (二)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一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二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相关职业一年以上。
    四、培训及鉴定方式
    (一)培训方式。各地在保证培训质量以及培训内容、学时统一的基本原则下,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可采取课堂教学与工作实习相结合、集体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取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等培训方式。培训的内容和教学时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鉴定方式。鉴定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四级)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判断题两种,操作技能(四级)为案例分析,题型为单项选择题。理论知识(三级)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3种,操作技能(三级)为案例分析,题型为单项选择题。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两门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五、鉴定时间安排
    2010年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共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鉴定日期为2010年5月22日;第二批次鉴定日期为2010年11月20日。
    理论知识鉴定时间为上午8:30—10:00;操作技能鉴定时间为上午10:30—12:00。
    六、组织领导
    (一)我中心负责全国劳动保障协理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开发题库、配发试卷、质量督导,并根据各地区鉴定合格人数,统一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部署本地区2010年度劳动保障协理员及师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本地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参加培训和鉴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要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试卷审阅、质量督导等工作。
    (四)对鉴定合格者,由省鉴定中心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省鉴定中心应于鉴定日前30天和鉴定日后30天,分别将试卷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统计表报我中心社区就业指导处。
    联 系 人:张焕志 刘征争
    联系电话:(010)84661042,84661041
    传 真:(010)84661040

 

二○一○年三月五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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